實施辦法

銘傳大學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法規會議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教務會議審查通過
 
第一條 銘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本校學生具有服務情操與社會責任感,學習團隊合作與問題解決能力, 落實專業知識與社區服務經驗 之整合,進而實踐『誠樸敬毅』校訓,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服務學習主要分為兩類:一、課程型—各教學單位自行規劃具服務學習內涵之專業課程(簡稱專業服務學習課程)供學生選修, 並於開學一個月內將完整教學計畫書,包含教學大綱、教學進度、服務學習內容與方式,送交學務處備查;二、認證型—由學務處就 學生參與社團社區服務或校內外服務等工作表現認證之,認證型服務學習實施要點由學務處另訂之。
第三條 本校學生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選擇課程型服務學習或認證型服務學習。
第四條 本校服務學習應包含至少16小時服務學習、1場校內服務學習相關講座、1份服務學習反思報告、1場學生回饋反思活動或成果分享/ 發表會。
第五條 凡大學部97學年度起入學之大一新生(包括大一復學生)皆須完成服務學習,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者得以畢業。特殊學生得依個 人狀況申請調整服務學習方式。
第六條 各單位得推薦修習服務學習表現優異之同學與教學優良之教師提報敘獎,或於適當場合表揚。
第七條 各單位得將學生修習服務學習之成果表現,列為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的審查條件之一。
第八條 全體教職員工對本校服務學習均有參與推動與輔導之義務與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